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规范学院“三重一大”决策行为,提高学院决策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防范决策失误风险和廉政风险,结合公司实际,就加强学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章  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三重一大”制度指学院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二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学院发展规划、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定位、发展方向、办学思路等重要事项;

(三)公司党委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改革措施;

(四)公司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安全稳定工作、师风师德建设、宣传工作的重要事项;

(五)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

(六)学院人才引进、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团队队伍建设等;

(七)学院团队建设、专业设置、专业方向凝练等;

(八)公司产品改革、课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等;

(九)学院员工管理、奖惩、专业分流、优秀生推免、优秀员工转专业等;

(十)学院年度财务收支情况等;

(十一)职工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的制定;

(十二)学院重要管理制度的废、改、立;

(十三)师生评先评优、奖惩等事项;

(十四)对外交流和合作办学等重要事项;

(十五)学院用房的调整或重要资产的处理;

(十六)其他涉及学院发展、安全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院内部的人事任免、评奖决定及向上级报送的各类人选推荐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中层干部和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的任免;

(二)校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代会等成员的遴选和推荐;

(三)校级及以上表彰的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推荐;

第四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国家和河北省“双一流”建设、双万计划、一流专业等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二)资金额度在万元以上(含)的仪器设备购置项目。

第五条  学院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超过学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学院每年经费的预算、决算;

(二)学院单项在1万元(含)以上资金的使用;

(三)其他由公司党政联席会认为是大额度资金的运作事项。

第二章  决策原则

第六条  民主决策原则。集体研究决定或其他民主形式决策的原则。

第七条  依法决策原则。即按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制度、程序议事决策的原则。

第八条  党管干部原则。即按干部管理政策和规定程序办理的原则。

第九条  可追溯性原则。即留有调研论证、考察评估、会议记录纪要等书证资料的原则。

第十条  责任追究原则。即跟踪决策事项,对发生责任事故及未按程序进行的决策实行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三章  决策会议制度及程序

第十一条  参与决策组织:

公司党政联席会、公司党委会作为“三重一大”事项的最终决策组织。

第十二条  决策事项范围:

公司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师风师德建设、宣传工作的重要事项及重大人事任免事项,由公司党委会研究决定。除此之外的其它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均由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其中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委会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一般应先由公司党委会在把好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等政治关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  决策程序:

(一)根据事项性质,“三重一大”事项要在公司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讨论并进行决策。不能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会议决策的,经学院正职同意后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公司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汇报。

(二)“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三)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根据会议内容,邀请系室主任、党支部书记、师生代表等列席会议。

(四)对会议议题坚持一事一议原则,充分讨论,集体决策,做出决定。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五)凡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回避。

(六)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  决策的实施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由分管负责人组织实施。对未能出席联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第十五条   执行过程中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会议复议。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党政主要领导征得多数成员同意后做出适当调整,提交下次会议认可。

第十六条   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涉及全院性工作部署的,除涉密事项外,必要时应传达至全院师生员工。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公司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列入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干部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对于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由于不遵守、不履行或规避履行“三重一大”制度相关程序,给国家、集体和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