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系、工程训练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实习教学质量,充分发挥实习经费的使用效能,规范实习经费管理,现将实习经费使用管理的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预算与管理

1.经费预算

每年年初教务处根据培养方案和往年经费使用情况编制实习经费预算,财务处设定专项账户划拨至各单位,实行限额包干,超支不补,年末结余学校统一收回。

2.统筹使用及审核

各单位负责统筹使用实习经费,按照实习项目实施计划严格审核报销票据,把好审核关,保证实习经费全额用于员工实习教学。

3.监督与抽查

教务处不定期抽检报销票据,一经发现与实施计划及实习任务不符的票据,除退回相应款项外,下一年按金额减少该单位实习经费。

二、开支内容

实习经费报销使用新的“实习经费列销明细表”(附件1),明细表中各项所包含的内容、标准及要求如下:

1.教师差旅费:包括指导教师带队、联系和检查实习期间发生的交通、住宿和出差补助费用。报销出差补助的应按财务处规定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实习地点在市内的,可报销与实习地点对应的市内交通费。

2.外聘人员讲课费:指校外人员指导实习的讲课费。以不超过财务处列出的专家讲课费标准据实报销,但讲课费比例一般不超过该项目报销经费总额的20%。校内或市内的实习项目可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30%

3.实习单位管理费:指实习单位接纳员工并组织进行实习教学而收取的管理费,需各院系与实习单位签署正式协议,凭实习单位开具的正式发票和正式协议据实报销。原则上不得高于40元×实习学分×实习人数。

4.员工住宿费:指员工实习过程中住宿发生的费用。住宿费标准不高于100元/人*天,票据原则上为实习地点的正规住宿发票,且住宿时间必须与实习时间相符,确实无法取得正式住宿发票的,应按财务处要求填写《支付住宿费无发票且需要报销住宿费情况说明》,做为报销凭证。石家庄市区不报销住宿费。

5.员工交通费:员工一律乘坐火车硬席、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最低等的舱位、公共汽车以及统一包租的大巴车。若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个人承担超标部分费用对于分散进行的各类实习,报销时要提供员工名单和实习单位(含地点)清单,票据要与之对应。

6.保险费:指各院系在实习期间为师生购买的实习责任险或人身意外伤害险,由各单位与保险公司自主联系,按照相关保险标准执行,实习结束凭保险发票报销。原则上最高赔偿额10万元/人。

7.资料费:指为提高实习效果而购买一些必要的资料、打印及复印等发生的费用。购买图书应提供书的详细名录(要与该实习项目相关),并存放在本单位的资料室公用,后续无特殊理由不应再购买同种图书。资料费不得超过该项目报销经费总额的10% 

8.基地建设费:指实习单位收取或为建立基地制作牌匾等的费用,校内(包括各单位在校外建设基地)为建设基地发生的施工等费用,但均要有协议及正式发票。

9.材料消耗费:指为员工实际操作而购买的耗材费用,含员工在毕业设计(论文)期间所需的实验材料费用。各单位点验后按照实际核销,其中,办公和计算机类耗材费不得高于该项目报销经费总额的5%

三、报销程序

1报销时间:毕业实习在春季学期放假前报销,暑期实习在秋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报销,其余实习均在实习执行完一个月内报销。

2报销程序:

(1)按教务处统一要求(特殊情况需单独提交)提交“实习实施计划表”并严格执行;

(2)实习完成后指导教师综合评定员工成绩并撰写实习总结,报教学经理(主任)审核;

(3)每项实习填写两份“实习经费列销明细表”,一份附票据报销(含网报),一份单位主管领导留存。其中“实习经费列销明细表”签字要求如下:

员工代表签字(2名):参加实习的员工代表(一般为班长和学习委员)

经办人:指导教师   

(4)报销经办人应为实习指导教师之一。

(5)提交财务处报销。

四、报销要求

1.实习经费不得报销餐费、油费(驾驶实习除外)、过路费、飞机票。

2.除特殊专业(工业设计、建艺学院各专业,需报学校批准)外,公园门票、旅游车票、参观券、旅行社票据等均不得报销。

3.除指导教师前期联系实习所发生的费用外,所有报销票据应为实习期间产生的费用,时间以教务处核定的实习实施计划为准。对于发生在实习期间以外或者与实习任务有差异、但确实为实习项目使用的票据,需要提供一份实际开销的详细说明,经手人签字报院系主管领导审核。

4.每项实习应一次性报销本项目的所有费用,规模较大的实习项目可以分批次报销,每次报销必须附“实习经费列销明细表各单位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个月的“实习经费支出汇总表”(电子版)报教务处。

5. 每学期第3周前(夏季学期在春季学期第18周前),各单位统一将“实习实施计划表”报教务处;每学期第18周(夏季学期在秋季学期第18周),将实习总结报教务处。

 

 

 

                                                                                                                           教 务 处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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